??? 2008年12月中旬,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宣布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中的“即征即退”政策。
这个“财税(2008)第156号”文件的主题,是国家将根据客观情况需要,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在一个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范围的文件里,专门宣布取消对立窑水泥的优惠政策,不能不引起水泥界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
增值税退税是水泥企业的一块重要利润来源,具备一定的持续性,反映的是国家对于水泥企业综合利用的政策性扶持。在水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中,增值税返还占绝大部分。
由于决定水泥企业增值税返还数额的,是根据“每月掺兑废渣的比例”,以及相关销售品种的对应情况。所以从理论上讲,“掺兑废渣的比例”越高,所得到的增值税返还比例就越大。立窑企业的工艺特点,决定了它只能生产低标号的PO和PC32.5标号的水泥。而标号越低,掺兑废渣的比重就越高,获得增值税的数额就可能更大。因此在立窑企业的利润构成中,增值税返还的比重就可能更高。
以生产42.5级以上高标号水泥为主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由于废渣掺兑的比重较低,反而可能得不到增值税的返还——这显然与国家的现行产业政策相悖。因此,在这个文件中专门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即从今往后,只有新型干法水泥才能享受此项优惠。与之前的“财税(2001)第198号”文件相比,在政策上明确“区别对待了”新型干法旋窑水泥与立窑水泥。
这项政策的实施,将对落后水泥产能淘汰、进而对新型干法水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以“政策差别”压缩立窑水泥生存空间,是国家继续在水泥行业强力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的重要信号,表明国家在“节能减排”问题上的坚定决心。
自从国家强力推行“节能减排”政策以来,立窑水泥的生存空间在不断缩小。2007年和2008年,国家均公布了水泥行业被淘汰企业的名单,并以“问责”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推行对水泥落后产能的淘汰,这样的强硬做法可见中央政府的极大决心。
该项政策虽然迟至2008年年底下发,但执行日期却是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意味着立窑企业不但今后不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还将面临着要退出部分已收退税的压力。
随着立窑水泥的增值税优惠被取消,立窑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被大大压缩,立窑企业的经营压力大大增加,对于处在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风雨飘摇的水泥立窑企业而言,不啻于雪上加霜。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使行业利润进一步向新型干法水泥企业集中,并有效促进行业未来的供求关系改善。
此项政策的实施,被视为一种非常明显的政府态度: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并未放松,而是进一步加强。早在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建材处处长吕桂新在“国家重点支持水泥企业座谈会”上,就曾经透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最近将有重大淘汰立窑政策出台,主要涉及取消立窑水泥的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并且强调这是对新型干法企业特别是对“60强”企业,将会是个重大利好消息。可见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及水泥大企业而言,政策是早在期待之中。
据统计,2007-2008年全国计划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36亿吨的指标已经提前完成,多数省、市、区已全面完成中央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指标。2010年是行政淘汰任务的最后一年,2009年行业经营层面的压力亦将促进立窑的淘汰速度;
业内对于大规模淘汰立窑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对于取消立窑水泥增值税优惠,业内看法并不统一。一方面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政策全力贯彻,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有力措施,多管齐下,在对落后水泥产能“断后路,亮红牌”的同时,大力支持发展新型干法,挤占立窑水泥市场份额。同时大型水泥企业一片叫好——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必然给新型干法水泥腾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则是仍然拥有几千家企业、5亿吨水泥产能的立窑企业,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淘汰大势面前,深感“寒意逾浓”甚至“去日无多”。“几家欢喜几家愁”成为当前中国水泥行业的现实局面。
与此同时,业内对大规模淘汰立窑水泥的争议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一些业内专家不断发出不同声音。这方面的观点比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水泥是一种区域性很强的产品,按照水泥消费市场和资源特点,我国水泥工业的企业布局应该是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企业的合理规模应该是大、中、小相结合。中小水泥企业是中国水泥工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判水泥企业优劣的标准应当统一,应该主要从产品质量是否过硬、生产过程能否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工作环境是否达到清洁生产的标准、资源利用水平和消纳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的能力高低,以及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贡献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而不是人为制造标准,简单按规模、窑型、煅烧方法来决定企业生死。
3、应当按照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衡量各种水泥生产技术先进与否。按此标准,不管是什么工艺,不管用什么窑生产,只要达到上述标准就应该支持和扶植,达不到就应该逐步淘汰。国家应该调整政策为立窑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使其采用各种措施达到这个标准,不能把立窑企业和落后生产力等同起来,简单的“一炸了之”、“一关了之”。
4、应当正确引导立窑企业积极寻求多种生存途径,防止这些企业破罐子破摔,在“死路一条”的消极等待中拼设备,拼消耗,拼污染,造成恶性循环。有条件的立窑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实现技术升级,达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技术指标,达到先进生产力水平,从而拓宽生存的空间。
5、在经历过不同时期的淘汰后,目前存留的主要是机立窑企业,数量之多,总产能之大,要求在短期内全部退出市场不太现实。可以通过先进适用技术再次提升,形成与新型干法水泥共存的局面。
6、政府、行业和企业都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研究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水泥工业产业政策,用同样的质量、能效、环保、清洁生产标准和利废水平来要求企业。政府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上,企业主要通过市场优胜劣汰,政府只是加强监督和管理,尽量减少直接干预。
2008年12月13-14日,“首届中国中小水泥企业论坛”在北京召开。来自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官员与行业专家、企业代表聚焦一堂,探讨在“节能减排”和“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小水泥企业的发展形势、对策、出路。在本届论坛上,包括上述观点在内的各种不同观点得到充分展示,不同声音都表达了对我国水泥发展的高度关注。
综合对大规模淘汰立窑企业的不同观点,我们可以发现,一些业内专家在担忧曾经占据我国水泥行业主导地位的中小水泥企业命运的同时,还从资源配置、产业布局、成本核算、运输条件、人员就业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希望国家在制订产业政策时,对中小水泥企业的生存发展予以充分考虑,充分表达了对中国水泥行业的拳拳赤诚之心。
我们应该尊重对立窑淘汰的不同观点,但鉴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依赖性较大,需要与之配套的超大规模的水泥生产能力的事实,中小水泥企业一度占据主导地位的状况必须改变。立窑水泥极大的资源浪费、落后工艺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巨大弊端,已到了迫切需要革新的时期。要实现水泥的现代化良性发展,与国际接轨,也必须对现有水泥工业进行大规模调整,这是中国水泥发展的大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中国水泥发展的必然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立窑水泥被淘汰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中国水泥高速发展的需要。